{{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壹、補助員額
一、行政人員:1 名,補助往返交流國家之機票費及生活費。
二、帶隊教師
(一) 每 16 名學生補助 1 名帶隊教師往返交流國家之機票費及生活費,至多補助 2 名。學生數未滿 16 名者補助 1 名。
(二) 以實際出國之學生數核算補助帶隊教師名額,如經查證實際出國之學生數低於原計畫申請數,其補助教師之費用應繳回。另獲補助教師出國期間不得重覆支領加班費用。
貳、 補助基準
一、 出國天數:亞洲地區不超過 7 天、紐澳地區不超過 8 天、歐美地區不超過12 天。
二、 補助經費額度原則:亞洲地區每人補助總額度最高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紐澳地區每人補助總額度最高 10 萬元、歐美地區每人補助總額度最高 13 萬元。
參、 實施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止。
肆、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27 日前函報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填寫「臺北市補助 112 學年度參與深耕國際教育獎輔導與認證學校出國交流計畫學校基本資料表」(附表),連同申請表(表 1)、計畫書(表 2)、經費申請表(表 3)等資料,並於 google 表單完成資料填報。
伍、 審查方式
一、 審查程序:由本局審查學校出國計畫與 IEA 計畫結合之關聯性、合理性、必要性及實施效益核定。
二、 提出之申請案若已獲本局、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局不重復補 助,若已補助則予追回。
陸、 核銷及義務
一、 受補助者,應於返國之次日起 3 週內檢附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事宜,並於返國 1 個月內函報出國提要表及自我檢核表。
二、 應配合本局辦理之相關觀摩發表會分享出國效益。
三、 未按原核定計畫辦理者,其補助款應主動繳回。
四、 出國報告逾期申報或經臺北市政府評定為差或極差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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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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